纺织知识|税务征收管理保全措施

   更新日期:2017-03-23     来源:建材之家    作者:布艺之家    浏览:16    评论:0    

窗帘常识:风靡欧美的木质百叶窗

推荐简介:木质百叶窗的造型风格渊于欧洲,风行欧美200余年,在欧美,木质百叶窗用量占窗饰品用量的60%以上,木质百叶窗复杂的手工工艺、完美的细节处理,多种颜色的选择使木质百叶窗与家居装饰的格调融为一体。木质百叶窗被许多别墅、豪宅所选用,可任意调节、虚隔空间,是经典时尚、绿色环保的哑口、隔断专用产品。可作为高档窗帘用于门窗内侧;或用来做隔断,以及柜子。让您既可享受阳光,又可拥有您的私密。......
布艺之家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外 贸 知 识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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